专家:仅公开环境质量难遏污染 污染源公开机制待激活,空气治理空气净化难在何处。
法制晚报讯 要遏制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必须公开污染源的监管和排放信息。为防止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保护污染企业,须激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明确怠于公开的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近日在《行政管理改革》上表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原国家环保总局专门针对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定的。
空气质量信息的主动公开目前是做得最好的。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与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明显不足,一些行政部门故意设各种障碍不向公民公开信息。如通过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定减少信息公开申请;有的甚至通过告知申请人单位给申请人施加压力,让其撤回申请。
王灿发对《法制晚报》记者说,虽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这些制度还未被“激活”,不但没有具体的公民监督举报途经,对于那些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也无明确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办法。
王灿发强调,要遏制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仅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公开污染源的监管和排放信息,将污染源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促进减排。
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工业化国家把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信息公开作为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部分,构建 了“有毒物清单制度”。基本内容是制定一个污染物目录,要求排污企业定期报告列入污染物目录的污染物质的排放和转移数据,该数据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国家秘密”定义非常宽泛,现实中常常成为某些政府机关不想公开相应信息的“挡箭牌”。
应列举出哪些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哪些信息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行政机关应就信息不存在、不属于该职责范围获取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还必须激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明确怠于公开的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